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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迁安这两项扶助资金补助标准和办理流程来了!

热点 · 编辑: 2023-07-17 10:01:24

阅读:6933

农村生娃都喜欢生很多个

大多数人都为了养儿防老

那么,那些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

怎么办?

别担心

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扶助政策

近日,小编了解到,我市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政策,针对 计划生育家庭展开相应的奖励扶助资金措施。为方便广大市民,小编整理了涉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两个项目的具体办理细节。

哪些家庭可以领取?

补助标准如何?

又是如何办理呢?

今天小编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补助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父母(60周岁以上)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80元

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 每年10月1日前,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公示。每年11月1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公示。每年12月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次年2月1日前,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告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5.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2月28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县级组织人员集中时间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全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奖扶条件的,变更其相关信息。

6.发放。奖励扶助金按半年发放,每人每半年480元。一直发放到奖扶对象亡故为止。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

补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补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760元每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1150元每月

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每年10月1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公示。每年11月1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 乡级公示。每年12月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次年2月1日前,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告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5.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2月28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特别扶助的对象,由县级组织人员集中时间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奖扶条件的,变更其相关信息。

6.发放。特别扶助金按半年发放,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38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120元,一直发放到特扶对象亡故为止。

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

独生子女证书

是领取这些补助的重要凭证

没有证是不能领取的

大家一定要好好保存哦!

爆料热线:0315-567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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