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这几位市民因琐事殴打他人,结局悲剧了......
原创 · 编辑: 2022-01-17 09:15:45
阅读:30564你瞅啥?瞅你咋地……
有些人一冲动
能动手,绝不吵吵!
俗话说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但往往有的人
就是控制不住自己浮躁的情绪
一言不合便不计后果、大打出手
近日迁安公安机关公布了多起
因琐事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案件
▼▼▼
01
2021年8月20日21时许,在杨各庄镇某路口处,崔某某因妻子与一男子有情感纠纷发生口角,崔某某用脚将男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左后车门踹坏,后崔某某与男子的对象李某撕打在一起,崔某某将李某OPPOA9手机摔在地上,李某捡手机时,崔某某用砖头将李某手指砸伤流血,并将李某手机砸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崔某某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800元整。
02
2021年11月19日,在迁安市上庄镇一村民张某家中,蔡某某与赵某某因玩牌发生口角,后蔡某某将赵某某打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蔡某某拘留8日,罚款400元。
03
2021年11月20日8时许,在迁安市闫家店镇一村,因土地之事赵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赵某某用手将王某某抡倒在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某罚款300元整。
04
2021年12月30日11时许,在迁安市东购商场,田某与金某因影响摊位一事发生口角,后田某将金某打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田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整。
05
2021年11月9日15时50分许,李某某、龚某某与王某某双方在迁安某地因停车一事发生口角并打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龚某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整。
06
2022年1月5日8时许,在公安机关迁安市碧桂园南门,业主徐某某因自己的本田越野车不能进小区,于是把车停在小区南门入口临停车道上,阻止其他车辆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徐某某行政拘留3日。
注:以上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有其他结果可联系迁安信息港。
在日常生活中
很容易会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
如不能依法妥善处理而是通过暴力解决
那注定害人害己!
小编温馨提示:
遇到纠纷时冷静处理
切莫采取过激方式伤害他人
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可通过诉讼、报警等方式解决
与人相处也要多些理解包容
学会换位思考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千万不要再打架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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