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一企业化验室安防措施不到位,被罚!
原创 · 编辑: 2021-10-20 10:25:07
阅读:28440自“燕赵—砺剑铸盾2021”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迁安市公安局加大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检查力度,确保社会治安环境的稳定,为群众保驾护航。10月12日,迁安市公安局闫家店派出所成功查处一起不落实安全措施案。
▼▼▼
9月22日8时许,闫家店派出所值班民警在对辖区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时发现,在某村叶某经营的工贸有限公司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室安防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民警随即将其公司法人叶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询问,叶某对自己在使用危险品时化验室安防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供认不讳。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叶某某经营的迁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迁安信息港原创资讯欢迎转载,转载敬请标明出处 爆料热线:0315-5678114
0条评论
相关推荐
15天!迁安这处位置封路施工,市民请绕行!
受到唐山市委、市政府表彰!迁安这家公司你一定知道!
484万余元!迁安北部这个镇将有大动作!
5月10日截止!迁安人这件事别忘了办理!
120万元!项目已成交,涉及迁安这些人!
首批受邀登上唐山舰参观!这位迁安主播你认识吗?
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