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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利息可否主张支付利息?迁安一男子现身说法!

原创 · 编辑: 2020-11-30 17:27:30

阅读:23232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需要借钱或被借钱的情况,很多借款基于朋友或亲戚关系,出借人只让对方出具了借条,而未在借条上对借款利息做约定,那么一旦遇到纠纷,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款利息?近日,迁安法院建昌营法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事件回顾

迁安人石某因资金周转向杜某借款50000元。2016年3月11日,石某为杜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石某向杜某借款50000元。
借条出具后,石某先后四次共计还款3700元。后杜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石某偿还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0%利率给付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那么杜某提出的要求

是否合法有据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石某与原告杜某之间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原告杜某要求被告石某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杜某要求被告石某按照年利率10%给付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辩称欠条出具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亦未就其与被告约定了利息举证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石某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实生活中,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结婚、教育支出、周转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借贷款项目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约定利息的情况很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款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和谐氛围。

为了尽可能减少纠纷的发生,书写借条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1、明确借款人身份信息
出借款项给他人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身份证留存,并确保借条上的借款人、出借人名字准确。
2、区分借条和欠条
借条是一种明确的借款凭证。欠条一般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结算的一种凭证,可能是因为拖欠工资、拖欠工程款等多种原因产生的,当事人持欠条向法院主张借贷关系的,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
3、关于借款期限
不写明借款期限的话,出借人只要给予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期间,就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且诉讼时效长达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债权人一般只能到还款期限届满后才可以主张履行,且诉讼时效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
4、约定利息
利息约定一定要写明,否则,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对方不承认约定了利息,且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借期内利息是不会支持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5、写明交付借款方式
如果是用现金支付,明确注明现金给付,并要求债务人出具收条;如果借款人指定将借款交付给第三人的,将第三人的名称和账户记载在借款凭证上,以防将来对借款人是否实际收到借款产生纠纷。用银行转账的,相关转账凭证要注意留存。
6、借条要到期时留意更换借条
重新出具借条的,最好在借条上备注清楚是续借重新出具借条,写明之前借款产生的时间,同时注明原有借条作废。以防出借人拿出两份借条来主张权利。如果归还过借款本息的,要对借款进行结算,明确尚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支付情况。
市民们记住了吗?
借条不可以草率签订
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签写
记得提前约定好利息
到期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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