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一男子要求前妻返还十万彩礼!这事儿你怎么看?
原创 · 编辑: 2020-11-25 16:22:35
阅读:220629月28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迁安一男子要求妻子返还十万块钱彩礼,详细案情如下:
市民全先生
诉讼请求
全先生要求廉女士返还彩礼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全先生与廉女士系自由恋爱,2016年全先生先后给付廉女士彩礼款100000元。2016年5月19日,双方按照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但尚未领取结婚证。因双方年龄稍小,对对方了解不深,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廉女士经常回娘家居住。2016年10月1日左右,廉女士在争吵后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当时廉女士已经怀孕。之后全先生及家人多次去廉女士家说和,双方也未达成一致意见,直到2018年春天,全先生的亲朋和妇女主任到廉女士家再次说和,廉女士表示拒绝共同生活,并表示自行抚养孩子,拒绝返还彩礼。
市民廉女士
辩称
廉女士不同意返还全先生彩礼款。全先生与廉女士系小学同学,在自由恋爱较长时间后于2016年5月按照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在共同生活一年左右时间开始分居生活。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廉女士怀孕并生育一女儿,现在四周岁,全先生给付的66000元彩礼已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期间以及生孩子和养孩子的开支,所以不同意返还。廉女士称,要求返还陪嫁的海尔立式空调、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双人蚕丝被六套、3米大壁镜一个、十字绣挂饰两个、十字绣枕头六个。
迁安市人民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认为: 全先生主张给付廉女士彩礼款100000元,廉女士认可彩礼款数额为66000元 ,三金折价款为15000元,彩礼的范围应包括三金折价款,对于全先生主张的彩礼款的数额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于本案中全先生给付廉女士的彩礼款数额应为81000元。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全先生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返还比例上,考虑到因全先生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未领取结婚证,廉女士在双方非婚同居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女,廉女士可酌情减少返还的彩礼款的数额,以30%为宜即24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规,判决如下:廉女士返还全先生彩礼款24300元;全先生返还廉女士的陪嫁物海尔立式空调、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3米大壁镜一个。
全先生认为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金钱
但二人并未建立起婚姻关系
应该在关系解除后予以返还
但小编觉得
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毕竟举办了酒席
廉女士还为其育有一女
这样于情说的过去吗?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欢迎下方发表您的见解!
迁安信息港原创资讯欢迎转载,转载敬请标明出处 爆料热线:0315-5678114
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