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迁安信息港
移动端

信息港APP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微信H5

WAP端

信息港APP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微信H5

WAP端

首页 > 资讯 > 正文

心惊肉跳!监控记录下迁安男子醉酒发生事故瞬间!

原创 · 编辑: 2020-10-01 13:11:13

阅读:36318
     酒驾,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这是一条“高压线”,几乎开车的人都不敢去触碰“雷区”。迁安交警也多次发布警示提醒,但是交警蜀黍还是遇见了“”。
微信图片编辑_20200930113841.jpg
     2020年8月23日22时30分许,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经河北迁安市迁擂延伸线一路口时,由于操作不当与中央绿化带发生碰撞后摔倒,事发时摩托车驾驶员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倒地瞬间致其头部受伤。后经路人报警,交警及医护人员陆续赶到现场,所幸摩托车驾驶员并无大碍,但执勤交警发现该驾驶员有饮酒情况,逐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摩托车驾驶员杨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属醉酒驾驶。在本次事故中,驾驶员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其醉驾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小编在相关渠道获悉,在本月我市多位市民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

     2020年9月13日20时09分,耿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迁安市某大路交叉口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耿某于2016年2月15日因饮酒驾驶被迁安市交警大队处罚,此次违法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耿某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9月22日14时10分,孟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迁安市某村高速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孟某血液酒精浓度为62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经警务通核实,2019年8月8日,孟某因饮酒驾驶被滦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过,孟某此次酒后驾驶行为属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孟某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9月25日14时31分,张某驾驶小型汽车,行至迁安市一桥头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查张某于2018年1月31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迁安市交警大队处罚过,此次违法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行政拘留十日。

     美酒可以重倒,生命不能重来。在此小编提醒各位市民:国庆节和中秋节将至,亲朋好友聚会增加,酒驾醉驾易发多发。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各位车主绝不能心存侥幸酒后驾车!更不要教唆、纵容饮酒者驾驶车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酒后驾车!风里、雨里交警会在你酒驾的必经之路上等你!

希望大家过一个平安愉快的假期哟~

迁安信息港原创资讯欢迎转载,转载敬请标明出处   爆料热线:0315-5678114

0条评论

评论

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