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帮人在迁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最高被判刑十一年半!
原创 · 编辑: 2020-09-27 15:01:14
阅读:16497经迁安法院审理查明:
滦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在滦县注册成立,实际经营者为韩某等人,该公司于2015年6月5日注销。在公司经营期间,韩某等人一直在迁安市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产生大量外放借款。
2014年初,被告人尹某华经他人介绍,到该公司帮助韩某从事高利贷催收业务。韩某与尹某华催收一段时间后未见效果,尹某华提出增加人手,韩某默许。2014年春,被告人尹某华通过被告人国某秋介绍,将被告人王某亮招募到自己手下负责高利贷催收。被告人王某亮又通过被告人田某青纠集被告人周某坤、刘某立等人加入到高利贷催收队伍中。
在催收高利贷方式上,被告人韩某、尹某华均授意被告人王某亮等人可以采取跟踪贴靠等方式向债务人催收。被告人王某亮、尹某华不仅采取跟踪贴靠、喷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软暴力手段,还采取殴打、砸玻璃等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同时,被告人王某亮、尹某华等人以讨债产生“费用”为由,共同或各自向债务人以“延展、拖延还款期限”、“要账不白要”等诸多借口对债务人实施滋扰并勒索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迁安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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