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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帮人在迁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最高被判刑十一年半!

原创 · 编辑: 2020-09-27 15:01:14

阅读:16497
       9月24日上午,迁安法院依法对一起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亮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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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迁安法院审理查明:

     滦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在滦县注册成立,实际经营者为韩某等人,该公司于2015年6月5日注销。在公司经营期间,韩某等人一直在迁安市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产生大量外放借款。

      2014年初,被告人尹某华经他人介绍,到该公司帮助韩某从事高利贷催收业务。韩某与尹某华催收一段时间后未见效果,尹某华提出增加人手,韩某默许。2014年春,被告人尹某华通过被告人国某秋介绍,将被告人王某亮招募到自己手下负责高利贷催收。被告人王某亮又通过被告人田某青纠集被告人周某坤、刘某立等人加入到高利贷催收队伍中。

     在催收高利贷方式上,被告人韩某、尹某华均授意被告人王某亮等人可以采取跟踪贴靠等方式向债务人催收。被告人王某亮、尹某华不仅采取跟踪贴靠、喷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软暴力手段,还采取殴打、砸玻璃等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同时,被告人王某亮、尹某华等人以讨债产生“费用”为由,共同或各自向债务人以“延展、拖延还款期限”、“要账不白要”等诸多借口对债务人实施滋扰并勒索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亮、尹某华、韩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刘某立、周某坤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国某秋、田某青、李某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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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安法院认为:

      自2014年春天以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非法讨债过程中,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对债务人、担保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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