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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原创 · 编辑: 2020-03-31 09:16:56

阅读:201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冀气领办〔2019〕1160号)和《迁安市2020年建设生态迁安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迁办发〔2020〕1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祺光大街(含)-平青大公路(不含)-滨湖东路(含)。

 

二、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进入禁用区;禁止有可见黑烟的机动车进入禁用区。

(二)属于禁用区禁行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三)禁用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

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叉车、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等。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前,应当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在禁用区内使用。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要严格落实本通告要求。同时,永顺街道和兴安街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等相关工作。

(五)禁用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轻型物流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建议绕行路线  

 

根据市区周边路网情况,过境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可以绕行万太路(万灵路)、彭李路、经十一路、杨柏路、平杨线、京秦高速迁安支线等路线。

 

四、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迁政通字〔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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