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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曝光两起食品安全案件,涉及驴肉掺假

原创 · 编辑: 2019-11-06 10:32:34

阅读:17598

食品安全尤为重要,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近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审判案例。
01

案件一:销售假驴肉

蔡某于2018年1月17日,从滦县一送货车上购进熟驴肉,在其经营场所内制作成驴肉火烧进行销售,熟驴肉共购进3kg,购进价90元/kg,购货款270元。销售价格100元/kg。
2018年1月19日,经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查,其销售的驴肉检测出马成分,为不合格商品。
于2018年2月27日对蔡某行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涉案熟驴肉除抽检用0.8kg外(按进价90元/kg购买),其它均未用于制作驴肉火烧售出,无违法所得。
2018年8月31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蔡某邮寄送达了迁安市管餐饮听告字[2018-01]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蔡某经营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食品市场秩序,给消费者的饮食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但经营的规模较小,且经营的掺杂掺假的驴肉数量较少,均未售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对蔡某从轻处罚。
蔡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蔡玉成作出迁安市管餐饮处字[2018-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行政罚款50000元;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02

案例二:销售不合格螃蟹

2018年9月13日,对迁安镇渤东水产经营的螃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于2018年11月9日被立案调查。崔某共购进被抽检批次螃蟹50kg,进价24元/kg,购进价款1200元。截至2018年10月26日,被抽检批次不合格螃蟹已全部售出(含抽检用),平均销售价格30元/kg,销售价款1500元。崔某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螃蟹进货票据,经营票据。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崔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300元。
据《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鉴于崔某的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从轻情节。
崔某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崔某作出迁安市管食品处字[2019-14]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50000元;合计50300元;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该保证所售出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蔡某、崔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鉴于二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对二人从轻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牵动着每个人的大脑神经。请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创新手段、严格监管,发挥好社会各方的共治作用,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且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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