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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一80后男子尾随单身女性作案多起 被判刑15年!

原创 · 编辑:李娜 2019-09-17 16:57:55

阅读:24690

        迁安80后男子邱某洋自2016年10月、2018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采取骑摩托车尾随单身女性为作案目标的手段,随身携带作案准备的水果刀、绝缘胶带、口罩等物品,分别在河北省滦州市榛子镇、乐亭县胡家坨镇、昌黎县刘台庄镇、滦南县长凝镇、迁安市等地实施抢劫作案6起,犯罪预备一起,盗窃1起。目前邱某洋被判有期刑15年,处罚金6万元。

一、抢劫罪

        1、2018年7月4日12时许,邱某洋驾驶摩托车在××县尾随被害人黄某来到郭各庄村黄某家中,邱某洋持刀对被害人黄某进行威胁,将被害人黄某脖子上戴着的一条福泰德黄金圆珠千足金项链抢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14489元。

        2、2018年7月26日11时许,邱某洋随身携带为准备犯罪的水果刀,在乐亭县胡家坨镇集市上发现被害人金某,即驾驶弯梁摩托车尾随驾驶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至胡家坨镇黄口村大桥处,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金某脖子上的梦金园万足金黄金项链抢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8903元。

        3、2018年7月31日13时许,邱某洋驾驶弯梁摩托车,来到秦皇岛市××县宇珊小家电内,以购买电扇为名到店内进行查看,发现只有被害人陈某自己在店内后,便离开,后再次进入店内,持刀对已经怀孕的陈某进行威胁,并试图将被害人陈某手脚捆绑,将被害人陈某一部oppoR9Splus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一枚卓尔金G750钻戒、一条黄金貔貅手链和身份证与银行卡等物品抢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oppoR9Splus手机价值1000元,卓尔金G750钻戒价值3323元。苹果5手机、黄金貔貅手链不能作价。邱某洋将抢劫所得黄金貔貅手链以1900余元的价格卖给迁安市××乡忠信金店。

        4、2018年8月10日10时许,邱某洋在滦南县长凝镇驾驶弯梁摩托车,在长凝镇银泰商厦附近尾随被害人王某1至滦南县长凝镇彭庄村王某1家中,发现被害人王某1一人在家后,在王某1家西屋,持刀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威胁并进行殴打,将王某1脖子上戴的梦金园万足金黄金项链抢断,夺走23.94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夺走部分的黄金项链价值8355元。邱某洋将抢劫所得黄金项链以5400元的价格卖给迁安市××镇林兴首饰店。

        5、2018年8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邱某洋驾驶弯梁摩托车,在××县上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被害人苏某1(16岁),即尾随苏某1来到××苑苏某1家中,确认只有被害人苏某1在家中后,谎称自己是修水管的工人,骗取苏某1将门打开,进入苏某1家中,持刀对被害人苏某1进行威胁,将被害人苏某1手脚捆绑,并对苏某1进行殴打,抢走苏某1360N5手机一部和四百余元现金及苏某1身份证,后逃离现场。苏某1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被抢360N5手机不能作价。

        6、2016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邱某洋尾随被害人彭某来到迁安市××镇地下室,邱某洋手持壁纸刀对彭某进行威胁,并对彭某进行殴打,抢走彭某黄金凤尾项链一条、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女士石英手表一块,后邱某洋逃离现场。经鉴定,彭某伤情为轻微伤。7、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邱某洋携带白色绝缘胶带、电线、水果刀、口罩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乐亭县汤家河镇集市,在寻找抢劫目标伺机作案时,被滦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二、盗窃罪

        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洋在其居住的迁安市迁洋水暖店内将其已离婚妻子张某放在店内包中的一条黄金项链偷走,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条铜制黄色项链放入张某的包内,经过对该铜制黄色项链进行鉴定,主体元素为铜,总质量为16.45克,后邱某洋将盗窃所得的黄金项链卖到迁安市滨河超商一楼万凤珠宝摊位处。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洋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邱某洋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抢劫被害人黄某、金某、陈某、王某1、苏某1财物的犯罪事实及2018年8月26日预备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8月26日预备实施抢劫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张某财物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对抢劫被害人彭某财物的罪行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33年8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邱某洋退赔被害人黄某被抢劫项链价款人民币14489元、退赔被害人金某被抢劫项链价款人民币8903元、退赔被害人陈某被抢劫卓尔金G750钻戒价款人民币3323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被抢劫梦金园万足金黄金项链价款人民币8355元、退赔被害人彭某被抢劫苹果5手机及黄金凤尾项链合计价款人民币8219元。

终于进去了

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大快人心

借此案也要提醒广大女性朋友

夜晚请勿单独出行,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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