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通告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1-12-31 00:35:51
阅读:2129 迁安信息港通讯员消息
为确保迁安市城市规划区科学、合理、有序建设,杜绝私搭乱建行为和违法建筑的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行为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未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设置广告、抢建车库、搭建亭棚、修建果菜大棚、打井等农用设施以及抢栽树木、新起坟头等)。对不听劝阻强行修建的,迁安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抢建抢修者自负。
2、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规范及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并按法定程序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核批准,报城市管理局备案监督。
3、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土地、规划、建设及其他相关合法手续但尚未开工的项目,在建设施工前,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原批准部门对相关手续重新确认。未进行确认实施建设的,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4、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因未能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法违章建筑所在村两委包庇、纵容、不及时制止甚至鼓励违法建设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出现对违法建筑进行补偿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并煽动群众闹事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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