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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迁安多位市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抓!

原创 · 编辑: 2022-02-06 08:39:21

阅读:13587

酒驾、醉驾可以说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

醉驾已经入刑

但就在这个全民抵制酒驾的大背景下

仍有市民心存侥幸、无视法律

酒后开车

最终 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

1、2021年11月07日3时20分许,在迁安市某村北,郭某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依法鉴定,在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4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郭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21年11月24日14时10分许,孟某某未取得第二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轿车在洼里村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数值为51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孟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示意)
 

3、2021年12月14日13时50分,武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阜安大路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武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4、2021年12月17日14时10分, 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相羽加油站,因饮酒 (呼气值30.0mg/100ml) 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张某在2019年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 此次违法属于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十日。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示意)

 

5、2021年12月20日13时53分,杨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迁徐公路肉联厂门口,因实施饮酒后 (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30.2mg/100ml)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杨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6、2022年1月6日14时43分许,潘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某村北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潘某某在2014年2月2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违法属于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

注:以上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有其他结果可联系迁安信息港。

根据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15日拘留,吊销驾照,并5年内禁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驾照暂扣6个月。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

喜欢喝一点市民朋友们注意了

开车别喝酒

喝酒千万别开车

不要以身试法

交警蜀黍已在各大路口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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