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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证言、肇事逃逸!迁安多名逃逸司机被抓!

原创 · 编辑: 2020-11-18 18:17:31

阅读:23577

人们常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开车也同理

即使自己再小心谨慎

也难免出一些小差错

一般情况下

出了交通事故

双方下车、报警、拍照片、取证

互留电话、挪车、等警察

然后分清责任双方

填写事故单,最后走人

但是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心理

肇事逃逸!

甚至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证言!

 

2020年10月20日20时40分许,在迁安一停车场,白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信某停放的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白某最终弃车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白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0月23日22时38分许,在迁安市一村庄,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及水渠损坏的交通事故,贾某顶替肇事的越野车司机,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贾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编辑

2020年11月1日14时50分许,在迁安市一道口,陈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西右转时与范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陈某驾车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1月8日16时36分许,在迁安市高铁站路口,商某驾驶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北向西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越野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商某驾车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商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1月9日20时00分许,在迁安市,裴某驾驶车辆行驶时与他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裴某驾车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裴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编辑

2020年11月10日19时15分许,在迁安市一检测站门口,王某驾驶轿车行驶时,与步行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驾车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许多事故的发生并非本意

然而肇事逃逸实属故意

无论驾驶何种车辆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都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

交通肇事后扬长而去

是对法律的无视 更是道德的沦丧

小编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

请勇敢的承担应付的责任

逃得过一时 最终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得不偿失!

还有,最近雾天天气频繁

大家一定要小心驾驶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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