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迁安市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1-12-30 23:09:06
阅读:5243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迁安市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为加强迁安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救援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应急〔2010〕第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迁安市实际,制定《迁安市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核心,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使重大危险源管理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增强事故防范和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一般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1、到2011年底,完成全市60%以上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
2、通过重大危险源备案,掌握我市重大危险源数量、状况和分布,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评估、申报、备案工作体系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有效监管”的原则,建立重大危险源网状监管工作机制。
3、督导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
4、推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主要内容和程序要求
重大危险源实行“备案证”制度,《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一)辨识与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辨识情况确认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重大危险源单位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价机构对评估结果负责。
(二)备案原则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工作。
(三)备案范围
在《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文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分类辨识范围”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含烟火药)和特种设备(只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备案。
(四)备案资料
重大危险源单位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表
2、重大危险源文字申报材料
(1)重大危险源单位概况;
(2)重大危险源检测及监控措施;
(3)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单位,附救护协议复印件)、救援装备、救援物资储备等主要情况,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应急演练报告(记录);
(4)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其中,对于一个生产系统为重大危险源的,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即可;一个生产系统的一部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则在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的同时,提交该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5)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6)重大危险源其他情况,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影像资料等。
上述内容中,需要提交复印件的,请在复印件资料上注明“经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标题用二号黑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页面用A4纸张打印。
(五)备案程序
1、重大危险源单位完成安全评估后,登陆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www.hebsafety.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按“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如实填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有关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保存和打印,打印出的材料名称为《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与其他资料汇同成册,一式三份报应急办备案。
2、应急办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上报的书面备案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材料内容进行完整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正副本),同时通知重大危险源单位领取《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进行修正补充。
(六)备案注销
经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填报《重大危险源注销备案申请表》,并附《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原备案部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的报告,经核查情况属实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注销《重大危险源备案证》
四、登记备案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10月底前)
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进行科学辨识,确认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二)备案阶段(2011年11月—2011年12月)
1、重大危险源单位如实填写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及时备案。
2、应急办按《实施方案》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进行受理、审查、出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并定期通报登记备案工作开展情况。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10月—12月)
我局将就备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执法检查,对未开展备案工作的重大危险源单位依法处罚。
(四)总结阶段(2011年12月)
总结分析登记备案工作情况,研究改进工作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备案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领导。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责成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确保完成工作进度。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重大危险源单位开展备案工作。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期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2个月内完成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安全评价报告》到期后重新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新《评价报告》后2个月内完成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安全标准化考评的单位,经辨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在年内完成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我局确定的重点企业年内完成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三)严格执法,扎实推进我市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环节,凡是未进行登记备案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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