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通知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1-12-30 23:09:05
阅读:5713关于印发《迁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奋战四季度,全力保安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全力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现将《迁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奋战四季度,全力保安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安全隐患,全力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圆满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大排查,进一步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夯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本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大排查的范围是全市正在生产、试生产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排查重点
新建危化生产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化企业。
1.焦化企业:焦炉地下室、冷鼓工段、洗脱苯工段、煤气储柜、煤压机房、苯和粗苯储罐;
2.合成氨企业:造气工段、压缩工段、变换工段、合成工段、尿素工段、硝化工段、煤气柜;
3.煤焦油加工企业:焦油储罐、洗油储罐、工业萘包装工段;
4.液体化工产品生产企业;
5.其它生产企业危险工段。
三、排查内容和标准
通过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基础管理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投入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按《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依法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二)教育培训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考试合格,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应急管理
1.制定符合编制导则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救援培训。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2.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物资。
(四)生产装置
1.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类液体的工艺装置、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现场检测探头加装声光报警装置。
3.生产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现场检测探头加装声光报警装置。
4.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强制通风设施,并有效运行。
5.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
6.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符合规定要求。
7.液氯、液氨生产、储存、装卸区,泄漏后有可靠的吸收、处理措施。
8.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达标或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生产装置、运输管线、阀门和储运设施要落实好防冻措施,提前做好检维修工作,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过冬,防止因温度降低冻裂、冻坏和堵塞设备而发生泄漏事故。
(五)储运设施
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
2.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性分类、分区和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混合储存。储存时要严格按照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和分类储存的要求计算垛距限制、通道宽度、墙垛距离和禁忌物距离。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安装的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施。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出入库前均应对危化品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进行检查验收、登记,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6.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及时处理。
7.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应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应符合规定要求;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管道、阀门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8.甲、乙类液体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符合规定要求。
9.液氨储罐按规定应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并且液氯、液氨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应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
10.液氨的灌瓶及装车装置应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
11.液氨的装卸软管应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换。
12.液氯、液氨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正在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重点是储罐、管道、各类阀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超过年检期限、不得有腐蚀、锈蚀现象、不允许超装。职工按标准配备空气呼吸器和呼吸面具,并会熟练使用。
13.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
(六)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防爆,防爆等级及线路应符合规定要求。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按规定达到防爆要求。
3.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并符合要求。
4.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
(七)消防设施
1.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
2.按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
3.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应符合规定要求。
4.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5日前)。各企业对隐患大排查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车间、每个班组、每名岗位工人,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合本企业实际的隐患大排查方案,对隐患排查的方式、人员、时间等进行明确。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6日至11月20日)。各企业按照本通知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三)督促检查阶段(11月21日至12月20日)。安监局组织人员,对各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总结深化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隐患大排查活动进行认真总结、查找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巩固检查成果,并将检查活动总结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安监局危化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狠抓落实,按照“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绝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绝不留下任何一处隐患”的要求,切实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二)搞好结合,确保实效。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以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为契机,针对此次排查行动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切实消除当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以安全标准化为基点,全方位进行隐患排查,有针对性的开展全员查“身边隐患”,查“三违”等检查活动,真正做到科学排查,规范排查,彻底排查,不浮于表面,不流于形式。
(三)严格执法,从重处罚。安监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对检查出来的隐患拒不整改或没有按时整改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行政许可手续违反“三同时”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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