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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自行车与小汽车相撞,这是谁的责任?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5-09-27 17:07:33

阅读:1714

迁安信息港消息(编辑:周学敏)有市民反映,926日上午在祺光大街上,一辆黑色小汽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交警已介入调查。

据热心市民爆料,926日上午10点半左右,市民王先生经过迁安市第三中学,发现校门前停着一辆警车,车里坐着几位警务人员,警车旁边还有几辆小汽车,一些人在车前站着议论纷纷,王先生仔细一看,才发现在学校门前的祺光大街上,有一辆黑色小汽车,车前还躺着一辆倒地的自行车,从远处看车辆没有明显的破损,因为现场没有看到车主,不知道有没有人员受伤。“也许是来三中看孩子的家长,也不知道有没有人受伤,咋会撞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又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小编想说,不管是谁的责任,哪一方受伤,哪一方赔钱,结果是双方都受到了惊吓,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假如双方都行驶的慢一点,谦让一点,这样的事故就不会发生。

小编呼吁所有的车主们,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礼让对方,文明行车。

迁安信息港原创资讯欢迎转载,转载敬请标明出处   爆料热线:0315-567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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