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首页 > 资讯 > 正文 迁安市社保中心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5-03-13 08:30:10 阅读:2719 近日,我市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按规定,按照0.8%比例缴纳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之日起,连续按期缴费12个月以上,方可享受生育津贴。新参保和断保超过3个月续保的,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时间不计入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时间;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停保或断保后,3个月内办结续保手续,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停保或断保超过3个月续保人员,不予补录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迁安信息港原创资讯欢迎转载,转载敬请标明出处 爆料热线:0315-5678114 0条评论 评论 更多评论 相关推荐 补偿已出!涉及迁安谢庄村、崔庄村、石岩庄村→ · · 2026-09-07 14:48:29 社会 2715阅读 · 0评论 6727.89㎡!迁安这地将有新变化!位置就在→ · · 2026-09-07 14:51:18 社会 1431阅读 · 0评论 迁安市民速看!事关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及待遇在这里→ · · 2026-09-02 13:36:25 社会 1335阅读 · 0评论 降价啦!今天开始,迁安所有公交线路恢复原票价! · · 2026-09-02 13:33:55 社会 1332阅读 · 0评论 热门资讯 广告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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