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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社保中心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5-03-13 08:30:10

阅读:1384
       近日,我市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按规定,按照0.8%比例缴纳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之日起,连续按期缴费12个月以上,方可享受生育津贴。新参保和断保超过3个月续保的,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时间不计入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时间;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停保或断保后,3个月内办结续保手续,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停保或断保超过3个月续保人员,不予补录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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