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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吗?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4-11-24 16:03:21

阅读:1317

    近日多地出现的多起杀人、伤人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被曝或自曝有“精神病”,但是“精神病”杀人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吗?这种情况不免会产生“没病的装有病”、“被伤害的自认倒霉”等问题,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不公平的,甚至容易滋生腐败。


1120日凌晨326分,北京军区北戴河疗养院(原281医院)女职工宿舍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经初步勘验,案件致71伤,嫌疑人李小龙为唐山乐亭人,自称有精神病史。而近期不少迁安市民比较关心的命案嫌疑人因未满14周岁,并且有精神病,所以被释放,这一新闻的出现更是吸引了不少市民的眼球。那么精神病杀人真的不用负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

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几起恶意杀人、伤人案件,其中有一个共同点引人注意—“精神病”,然而是不是曾经有过精神病,杀人就不负责任了呢?为此,小编查阅了相关资料: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施暴者:没病的装有病

20135月施行的《精神卫生法》给我国患有各类精神病患者获得了更多的权利和保障,然而法律规定的模糊让精神病人的收治和管理存在很多难题需要解决,仅仅是精神病,杀人就可不负刑事责任,很不公平,一些嫌犯明明没病却装病,来骗取杀人、伤人不负刑责的宽恕。

据悉目前对于精神病鉴定没有物理、化学指标可依,虽然制定了诊断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多靠鉴定医生的经验,医生的经验水平不同,所得到的鉴定结果也不同,除此之外,在鉴定过程中更易产生腐败和暗箱操作的现象。

由此可见,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和鉴定标准的不规范统一,“没病装病”的问题很难杜绝。

受伤害:没办法 自认倒霉

近期在迁安市区发生的命案就是一个明显的案例,被害人在遭受到人身侵害之后被残忍杀害,家人承受着巨大的伤痛,而犯罪嫌疑人因未满14周岁,又是精神病患者,这就致使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满72小时就被释放了,据悉目前已经进了少管所,然而,这对被害者家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尽管需要其本人或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现实很残酷,家有精神病人后往往被折腾得家徒四壁,无论是患者本人还是患者家属,基本都没有能力去赔偿,大部分被伤害的受害人家属最后只能自认倒霉。伤人者逍遥法外,被伤害者无人赔偿,这公平么?

当今社会中确实存在很多的不公平,所以我们的社会还需要在前进的路上艰难行走,法律需要不断健全,社会保障措施需要不断完善,虽然近期的接连案例让我们沮丧,然而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毕竟是少数,如何让社会更和谐,让法律更合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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