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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海鱼销售侵犯“图形”和“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防冻液和通用锂基润滑脂案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4-08-29 09:57:16

阅读:900

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迁安工商标处字[2014] 39

    当事人:梁海鱼,性别:男,民族:汉族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名称:迁安市杨店子镇海庆润滑油经销处;经营者姓名: 梁海鱼 壹人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迁安市杨店子镇王庄子村;经营范围及方式:润滑油脂、滤芯、防冻液零售,注册号: 130283600344964 ,核准日期:201214日。

    2014513日,迁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梁海鱼在迁安市杨店子镇王庄子村其开办的迁安市杨店子镇海庆润滑油经销处店内,经销多效防冻液和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委托的鉴定员佟臣生作了现场鉴定,属假冒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其中假冒部分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注册商标、包装装潢等)。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有待售的每桶净含量9.5Kg的多效防冻液7桶、每桶净含量18Kg的多效防冻液2桶、每桶净含量15Kg的通用锂基润滑脂32桶。其标注的“图形”和“长城”商标标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相同。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鉴定为假冒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多效防冻液和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2014513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依法扣留了尚未销售的上述每桶净含量9.5Kg的多效防冻液7桶、每桶净含量18Kg的多效防冻液2桶、每桶净含量15Kg的通用锂基润滑脂32桶。

    经查,“图形”和“长城”商标,系中国石化长城高级润滑油公司于1997914日和19979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98225号和第1104325号,注册有效期分别为1997914日至2007913日和1997921日至2007920日,于2007921日和2007911日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为2007914日至2017913日和2007921日至2017920日,于200497日和2005221日商标注册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将第1098225号和第1104325号注册商标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分别为第1类和第4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于2013125日,由滦县一送货车上购进每桶净含量9.5Kg的多效防冻液10桶,每桶进价40元,共用款400元,购进每桶净含量18Kg的多效防冻液5桶,每桶进价100元,共用款500元,购进每桶净含量15Kg的通用锂基润滑脂35桶,每桶进价140元,共用款700元。合计用款1600元。该多效防冻液和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为塑料圆桶包装,圆桶包装标注的厂名、地址和商标标识及商标标识特征完全相同,分别标注多效防冻液及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和净含量9.5Kg18Kg15Kg,在桶的正中间标注有由近似月牙的蓝色图形和红色(点)划组成的“图形”及“长城”商标标识等字样;其标注特征:“图形”和“长城”商标标识上下排列,“长”字的“撇”画标注成红色“点”划。2014513日,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鉴定,当事人经销的多效防冻液和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属假冒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其中假冒部分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注册商标、包装装潢等)。至2014513日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销售每桶净含量9.5Kg的多效防冻液3桶,每桶销售价50元,销售额150元,销售每桶净含量18Kg的多效防冻液3桶,每桶销售价160元,销售额480元,销售每桶净含量15Kg的通用锂基润滑脂33桶,每桶销售价160元,销售额480元,合计销售额1110元。现场共有每桶净含量9.5Kg的多效防冻液7桶、每桶净含量18Kg的多效防冻液2桶、每桶净含量15Kg的通用锂基润滑脂32桶。当事人没有相关经营记录,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进货和销货证明,没有缴纳过税金,违法经营额21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145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杨店子镇王庄子村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标注为由近似月牙的蓝色图形和红色(点)划组成的“图形”及“长城”商标标识式样的多效防冻液和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的事实。

    220145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梁乐乐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销售侵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效防冻液和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是从2013125日至2014513日;该多效防冻液和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外包装标注的“图形”和“长城”商标标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没有相关经营记录,没有缴纳过税金,没有进货票据。

    32014513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和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证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2014513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外包装标注为“图形”和“长城”商标标识 的多效防冻液和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为假冒产品,被侵权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

    52014513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0146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工商标听告字[2014]39号《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及核准商标转让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权利人依法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权,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本案查获的当事人经销的多效防冻液和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经鉴定不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但在其包装上却擅自使用了与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相同商标,使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误认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当事人作为防冻液和润滑脂的经营者,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其经营数额较少,能够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此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属于处罚裁量的从轻情节。

    当事人销售的外包装标注有“图形”和“长城”商标标识 的多效防冻液和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了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每桶净含量9.5Kg的多效防冻液7桶;

    2、没收侵犯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每桶净含量18Kg的多效防冻液2桶;

    3、没收侵犯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每桶净含量15Kg的通用锂基润滑脂32桶;

    4、处行政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清上述款项(户名: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50716001040007620),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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