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芳销售侵犯“周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银饰手镯、翡翠案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4-08-29 09:57:14
阅读:990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工商标处字[2014] 41号
当事人:马文芳;性别:女;民族:汉族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注册号:130283600416663,名称:迁安市阿芳饰品店,经营者姓名:马文芳壹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迁安市兴安大街836号(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责任公司东沟商场一层),经营范围:饰品零售。
2014年4月26日,我局接到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品牌维权申请书”,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大街东购商场周六福专柜擅自以“周六福”品牌名义销售非“周六福”品牌产品。2014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称“周六福”字样的银饰手镯265个、翡翠49个。当日,商标权利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上述物品属于侵犯“周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4年5月2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周六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银饰品、手镯(首饰)等商品上,注册商标有效期截至2021年2月27日,商标注册证为第7519198号。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04年10月1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被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为中国大陆地区周六福品牌珠宝产品供应商。
当事人于2012年9月10日经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注册,开办迁安市阿芳饰品店,从事饰品零售业务。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1月和2014年3月分两次从天津购进标称“周六福”银饰手镯和翡翠。银饰手镯是4.85元/克购进的,按照克数多少以6元/克的价格计重销售;翡翠是按袋购进的,每袋1000—3000元,每袋里有10—20个翡翠,按照体积大小计算销售的,每个商品销售价格均不一致。当事人所销售的“周六福”银饰手镯是塑料袋包装的,外包装上有标签,标签上标注有“周六福,天津市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等内容。当事人所销售的每个“周六福”翡翠上都有一个标签,标签上标注有“周六福,天津市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不能提供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不能提供合法进货发票及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证据。截至2014年5月12日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经营“周六福”银饰手镯和翡翠没有销售记录并且没有建立账簿,销售额22000元,未售出商品货值39000元,非法经营额合计6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14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兴安大街836号(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责任公司东沟商场一层)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周六福”牌银饰手镯、翡翠的事实。
2、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经销的“周六福”牌银饰手镯和翡翠的实物照片,证明了该银饰手镯和翡翠的标注情况。
3、2014年5月12日,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的265个“周六福”银饰手镯、49个“周六福”翡翠属假冒产品的事实。
4、2014年5月28日和2014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销“周六福”牌首饰珠宝的详细情况,当事人经销“周六福”牌首饰珠宝无完整有效的进、销货记录和票据,非法经营额合计61000元的事实。
5、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第7519198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了“周六福”注册商标的核准情况;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6、2014年5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
7、2014年5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8、2014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对比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主动消除店内装修装潢的事实。
2014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工商标听告字[2014]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周六福”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银饰品、手镯(首饰)等商品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本案中的“周六福”牌银饰手镯、翡翠在商品标签上标注的商标与“周六福”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消费者根本无法识别上述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欺骗了消费者,同时侵犯了“周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当事人知道自己违法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撤除店内装修中的“周六福”品牌,并且主动书面说明情况,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中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销售的“周六福”牌银饰手镯、翡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属于侵犯了“周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标识,决定处罚如下:
处行政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款(户名: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50-716001040007620);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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