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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强销售侵犯“飘柔”、“海飞丝”、“潘婷”、“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4-08-29 09:57:13

阅读:1207

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迁安工商标处字[2014] 46

    当事人:王善强,性别:男,民族:汉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83600391977,名称:迁安市迁安镇怡爽家商店,经营者姓名:王善强 壹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迁安市迁安镇丰盛大路北段路西252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经营至20141229日);烟草制品(凭许可证经营)、水果、蔬菜(凭有效健康证经营)、生活日用品、五金工具、电工器材、食用农产品(成品粮食、食用植物油)(不含精炼植物油)(凭有效健康证经营)零售。

    20146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王善强销售的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露和舒肤佳香皂、沐浴液等包装、印刷粗糙,防伪标识不清,经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别,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1462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飘柔”、“海飞丝”、“潘婷”、“舒肤佳”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996561号、1580242号、972591号、713558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宝洁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当事人于20145月中旬从一辆送货车上购进海飞丝200ml/瓶规格的植物净翠洗发露2瓶,进货价格17.5/瓶,售价19/瓶,标注批号32391864FG;黑亮强韧洗发露2瓶,进货价格17.5/瓶,售价19/瓶,标注批号32141864FB;水润滋养洗发露2瓶,进货价格17.5/瓶,售价19/瓶,标注批号32321864GA;强根护法洗发露2瓶,进货价格17.5/瓶,售价19/瓶,标注批号32321864FB。购进海飞丝400ml/瓶规格的清爽去油洗发液2瓶,进货价格30/瓶,售价33/瓶,标注批号32541864HG;黑亮强韧洗发液2瓶,进货价格30/瓶,售价33/瓶,标注批号30491864HA。购进飘柔200ml/瓶规格的长效柔顺洗发露进货数量2瓶,进货价格6.5/瓶,售价9/瓶,标注批号33541864FC;三合一护理洗发露2瓶,进货价格6.5/瓶,售价9/瓶,标注批号32811864AC。购进飘柔400ml/瓶规格的 油护理洗发露4瓶,进货价格11.5/瓶,售价13/瓶,标注批号30301864FG;飘柔烫染修护洗发露2瓶,进货价格11.5/瓶,售价13/瓶,标注批号22261864BA。购进潘婷400ml/瓶规格的乳液修复洗发液3瓶,进货价格26/瓶,售价28/瓶,标注批号30281864BF。购进舒肤佳香皂125/块规格纯白清香型6块,进货价格3.7/块,售价4.5/块,标注批号3098053791;金银花/菊花香型12块,进货价格3.7/块,售价4.5/块,标注批号2002052636。购进舒肤佳200ml/瓶纯白清香沐浴露2瓶,进货价格8/瓶,售价10/瓶,标注批号33361864AC;舒肤佳200ml/瓶芦荟水润沐浴露2瓶,进货价格8/瓶,售价10/瓶,标注批号33361864AC。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后开始在迁安市迁安镇丰盛大路北段路西252号自己经营的迁安市迁安镇怡爽家商店进行销售。201465日,我局委托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鉴别,2014611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别报告书(BP编号:14-157-12c),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我局收到鉴别报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没有和供货方签订进货合同,没有提交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没有提交合法进货发票。至201465日止,当事人已售出200ml海飞丝3瓶,400ml飘柔1瓶,舒肤佳香皂1块,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账目,违法经营额58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1465日,执法人员在迁安市迁安镇丰盛大路北段路西252号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露和舒肤佳香皂、沐浴液的事实。

    220146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销售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露和舒肤佳香皂、沐浴液的时间、商品规格、数量、进销货价格等情况,当事人没有和供货方签订进货合同,没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没有合法进货发票,未建立进销货账目,违法经营额575元的事实。

    32014611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书(BP编号:14-157-12c),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露和舒肤佳香皂、沐浴液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42014611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第996561号、1580242号、972591号、713558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复印件,证明了“飘柔”、“海飞丝”、“潘婷”、“舒肤佳”商标注册人为宝洁公司,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20146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自然人身份情况。

    20148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工商标听告字[2014]46号《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飘柔”、“海飞丝”、“潘婷”、“舒肤佳”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宝洁公司对上述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飘柔”、“海飞丝”、“潘婷”、“舒肤佳”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熟悉。本案查获的假冒宝洁公司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露和舒肤佳香皂、沐浴液包装装潢与真品完全一致,消费者根本无法识别,一旦流入市场销售,既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数量较少,时间较短,并且能够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露和舒肤佳香皂、沐浴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属于侵犯“飘柔”、“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权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露共20瓶,舒肤佳香皂17块,舒肤佳沐浴液4瓶;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50716001040007620),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行政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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