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迁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方案》的通知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4-06-16 08:21:53
阅读:953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单位):
现将《迁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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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3月19日
迁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方案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河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等文件精神,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新建预拌干粉砂浆企业参照执行)扬尘治理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由于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需求大,混凝土搅拌站较多,绿色管理水平普遍不高,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物排放量大,严重影响了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因此,各相关单位和企业要深刻认识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扬尘治理相关规章制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扬尘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及推进措施
(一)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治理和优胜劣汰,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达到绿色环保、文明施工水平,现场环境与卫生面貌有显著改观。
(二)具体指标
1、2014年3月底前,各生产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扬尘治理方案,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建立健全扬尘治理资料档案,完成企业扬尘治理环境的集中整治,做到软件、硬件同步推进。
2、2014年4月底前,完成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活动的目标,全市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达到绿色生产条件。
3、通过不断治理和推进,到2014年底,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步入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轨道。同时,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系统,作为合同备案的重要依据之一,充分调动企业自觉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的积极性,确保扬尘治理工作得到长期、有效的持续推进。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要求和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面层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其结构层所选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2、厂区建设时应做到雨污分流,并配备必要的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3、保持厂区道路完好和清洁,车辆行驶时应无明显可见扬尘。
4、厂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绿地面积占企业总用地面积比率不宜低于20%,厂区门前道路、环境按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
(二)设施设备
1、搅拌楼(站)
1.1搅拌楼(站)一层宜采用混凝土结构。
1.2搅拌楼(站)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进行封闭,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
1.3搅拌层、称量层平台应设有冲洗设备,冲洗废水应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连接。
1.4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治混凝土喷溅的设施,保持地面清洁。
1.5搅拌主机、筒仓应配备收尘设施,收尘设施应保持完好,空气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2、材料储放
2.1不同材料应分仓堆放。骨料堆场、配料仓应采用封闭式,在条件许可时,可优先选用高塔式料仓。
2.2骨料配料仓应进行空气净化处理,配备强制除尘设备。
2.3骨料装卸作业宜采用静音装载机。
2.4粉料筒仓应有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显控装置的位置应便于上料人员吹灰控制。
2.5粉料筒仓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露。
2.6液体外加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并有防沉淀、防渗漏措施。
3、生产废水和废弃物处理
3.1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3.1.1生产厂区应设置多级沉淀池。
3.1.2搅拌楼(站)、骨料堆场、混凝土回收设备、车辆清洗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连接。
3.1.3生产厂区应设置废水再利用设施,对经过沉淀的废水进行合理利用。
3.2生产厂区应配备混凝土回收设备,对废弃的尚未固化的混凝土拌合物进行回收、分离和再利用,分离出的浆水应排入沉淀池。
(三)运输
1、运输车辆应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运输车应按额定载重量、规定速度运行,严禁超载、超速。
3、粉料及液体外加剂应采用全封闭的车辆运输,有防渗漏措施。
4、骨料运输车应采取适当方式卸料,卸料后应清理干净方可驶离装卸料区域。
5、运输车外观保持清洁,车身应有明显企业标识。
6、混凝土运输车在驶离生产厂区或施工现场时应进行冲洗,严禁车轮带泥上路,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确保不产生露洒。
7、清洗车辆、设备宜使用循环水,冲洗废水应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连接。
四、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标准化建设
通过绿色生产达标活动,稳步提升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质量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
(一)落实完善预拌商品混凝土合同备案制度。全市在建工程混凝土供货合同应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由质量监督站开具合同备案证明材料,作为混凝土生产企业绿色生产达标依据。对未落实合同备案制度和未达到绿色混凝土生产水平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将通过媒体机构曝光和通报批评,不良结果记入年终考核系统,并禁止在建工程使用其生产的混凝土。对逾期仍不具备绿色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予以停产整改,直至吊销其生产资格。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息化建设。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导则》要求,建成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试验数据网上同步传输试运行。
五、工作推进机制
(一)严格监督检查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相关单位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对混凝土企业组织监督检查验收,督促企业按要求抓紧进行环保设施和配套设备技术改造,将绿色生产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文件,规范绿色生产内部管理。
(二)开展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现场会、参观体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绿色生产的重大意义,推广成功示范经验,提高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意识,努力营造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迁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
附件:
迁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
编号:
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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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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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应用单位(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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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强度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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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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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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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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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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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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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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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机关 |
登记人员意见: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有一份,合同备案机构留存一份,工程质量监督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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