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污水处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等税目的请示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4-06-16 08:21:48
阅读:1306市政府:
根据三定方案规定,市污水处理厂属于正股级事业单位,运行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近年来,城区污水处理量始终保持在高水位,2013年,污水处理公司累计处理污水2793.41万吨,日均处理污水7.67万吨,处理污泥10246吨,生产再生水1311.28万吨,年运行成本1434.49万元,财政实际拨款800万元,缺口达600多万元。且污水处理公司无其它营业性收入。
按照迁安市国家税务局要求 “污水处理公司以2013年财政拨款为计税依据上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年报将不予审核”。但是,由于各项运行成本的逐年提高,运行设备逐步老化,维修保养费用不断增高,市财政拨款尚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公司的运行需要。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政府拨款属不征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从事污水处理的经营活动,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现申请市政府协调免征污水处理公司的企业所业税和营业税。
妥否,请批示。
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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