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 行)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4-03-28 08:49:07
阅读:1065第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 省文化厅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有影响力,在全省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国家文化政策,符合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要求,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体现河北特色,打造河北文化品牌。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实现经济效益突出,社会效益显著,二者协调统一。
4.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更好、更快的发展。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第十二条 各市文化局和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评审办公室审核,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本着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保证质量的原则,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专家评审组可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省文化厅核定,由省文化厅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文化厅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
第十七条 组织示范基地开展经验交流、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省文化厅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报送上一年的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文化厅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消: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的;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6.企业经营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
7. 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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