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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路人遭遇车祸身故 民政部门代打官司获赔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3-01-09 09:30:04

阅读:722

  近日,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在遵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在找不到受害人家属的情况下,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民政局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决32万余元赔偿金由民政局代为保管,此案也因此成为该市公益诉讼第一案。

  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3月16日,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邦宽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建明镇鸡鸣村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无名行人发生事故,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经遵化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王某受雇于郭某,该车挂靠于唐山市旅游出租车队,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此案移送到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后,办案人员认为,若仅将该案被告人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则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民事权利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应由相关部门代替无名被害人及其亲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于是,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向民政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督促并协助民政局代替死者亲属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政局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专门聘请了律师,代替死者亲属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2年10月16日,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对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29138元,赔偿款由民政局代为保管5年,5年后如无名氏家属仍未出现,此款依法上缴国库。

  此案的成功获赔,是遵化市检察机关“关注民生、保护民权”的具体体现,是新修改的民诉法实施之前的一次大胆尝试,标志着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迈开了第一步。

编辑:张培培 来源:唐山劳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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