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实施特殊照顾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3-01-08 09:08:33
阅读:752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 闫漪
自2013年1月1日起,唐山对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0周岁以上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及癌症等患者实施特殊照顾政策。持有《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患者,即70周岁以上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癌症、尿毒症、肾移植术后、精神病、白血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患者(经“入户鉴定”确认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专用证中全部病种暂不设定有效期。除上述持证患者外,其他持证患者《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病种中的冠心病支架(搭桥、起搏器)暂不设定有效期,其他病种到期仍需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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