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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禁区内严重开采海砂最高可罚10万元</h1> 2012-12-10 19:31:44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2-11 08:38:28

阅读:911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张清华)日前,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实行。《规定》严格限制在禁区内挖砂,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十万元。

  正式通过的《规定》,相对于8月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更加细化了处罚规定。《规定》三十条规定,在国家和本省禁止开采海砂、取土的海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海砂开采、取土活动。严格限制在海岸采石、挖砂、取土,防止造成海岸侵蚀。违反此条规定,在国家和本省禁止开采海砂的海域内开采海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家和本省禁止取土的海域内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相比较更为严厉的惩罚性规定,或将对我省一些地方屡禁不止的海洋采砂行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编辑:石利平 来源:燕赵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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