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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男子在河间诈骗公民集资款被判刑罚金</h1> 2012-12-06 10:08:24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2-06 17:16:12

阅读:977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刘岚 通讯员丁力辛)12月5日,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伯玲集资诈骗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王伯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伯玲(曾用名刘军),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光明村三组。因犯集资诈骗罪曾于2011年12月8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河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伯玲伙同贾占喜、王占奎(二人另案处理)为诈骗群众集资,于2009年8月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注册成立了黑龙江鑫丰伯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3月10日更名为黑龙江鑫丰伯老年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伯玲出任法定代表人。

  王伯玲、贾占喜、王占奎对外谎称开发二道沟水电工程和秦皇岛鸿福老年护理院工程项目,以每股投资6800元、三个月后返还本息1万元高额利润为诱饵,在河间境内蛊惑群众投资。投资款由宋某办理手续后,汇到被告人王伯玲的农业银行帐户上。案发后,仅有少量钱款返还群众。涉案金额74.2255万元。

  河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伯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公民集资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伯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判决所判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珀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河间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伯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编辑:石利平 来源:燕赵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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