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实施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2-03 09:54:28
阅读:158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危害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最高可罚5万元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徐跃英、丽雪)12月1日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国开始施行。届时,危害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单位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以法律形式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法规。《条例》包含了五个亮点: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作出规定,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报告与治理制度,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前置审批制度,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此《条例》还明确规定,严禁实施侵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挤占、干扰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等。《条例》同时明确了不同类型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各级政府及部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职责。对于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相应的处罚;逾期拒不拆除或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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