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可为1040元</h1> 2012-11-30 20:39:33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2-01 09:54:45
阅读:1410月工资最高档标准达到1320元,上涨220元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王丽实习生郝少波)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河北将再次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执行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月最低工资将达到1320元,比目前的1100元上涨220元,涨幅达20%。
-我省所有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均突破千元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按照新标准,我省所有地区月最低工资均突破千元关,执行最高标准地区达到1320元,执行最低标准的地区也达到1040元。
近几年我省已连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7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目前的水平,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划分四档,不同的地区对照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10.4元、9.6元、8.6元,此标准已经在全国居上游。
此次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320元、1260元、1150元、1040元,分别比目前标准提高了220元、220元、190元、180元,调整幅度最大的是执行次高档标准的地区,涨幅超过21%。邯郸市、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宣化县、邯郸县等均是执行此档标准的地区。 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元、12元、11元、10元,涨幅与月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相同。
-单位负责缴纳的“五险一金”不计入最低工资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释,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试用期劳动者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记者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可罚2万
据介绍,本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进行的,是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特别是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的具体措施,任何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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