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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体育课上眼受伤 学校担责赔偿三万余元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1-24 10:44:05

阅读:1476

  张家口市某学校初中生张某在体育课上意外被同学扔出的石子打伤右眼,事后张某将同学和学校一同起诉到法院。近日,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张某医疗费等2万余元,另补偿7600元。

  去年5月16日上午,在体育课学生自由活动时段,张某和其他几名同学踢足球时,学生魏某无意间扔石子致张某右眼受伤,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瞳孔麻痹,住院治疗9天。此后,张某将魏某及所在学校起诉到桥西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386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对抗性非常强的足球比赛中受伤,双方均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在原告受伤后,教师及学校领导及时将其送到医院积极治疗,尽到了照顾和保护的职责。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学校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公平原则,一审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679.64元;学校补偿原告7600元。(记者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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