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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1-24 09:17:01

阅读:1590

  记者从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悉,《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井等生产活动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的,应当提前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干扰程度,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近几年来,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屡见报端,加之现代传媒的高度发达,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必要的猜疑和恐慌,甚至产生了各种谣传,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条例草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记者 刘彬 实习生 秦秋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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