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不得侵占违者最高罚5万元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1-24 09:16:59
阅读:950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悉,《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草案明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条例草案规定,重点矿区、林区、渔区、旅游区和重要交通、通信、输电、输油(气)线路沿线及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配套建设气象监测设施,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违者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的、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刘彬 实习生 秦秋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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