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1-24 09:16:58
阅读:1472昨天(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苏银增关于《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指出,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采(选)矿、冶炼和建筑施工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及供热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养老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水库、林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大中型企业;集中办公区、超限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条例草案规定,如果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 刘彬 实习生 秦秋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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