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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将跟着退役军人“走”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1-17 16:45:19

阅读:1064

  军人退役后,不管有无安置单位,国家按规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会跟人走,转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就可接续,养老保险基金也可积累了。

  以上是河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近日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

  退役后养老险补助一次算清

  据了解,军人退役后有安置单位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安置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入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

  据介绍,国家按军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为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退役养老险补助年限可合并算

  退役军人情况各不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该如何办理呢?

  据介绍,按照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与到账资金进行核对。审核无误的,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从资金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计息。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退役后暂未就业的,本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从资金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计息。其就业参保后,将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根据规定,军人退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本人申请和军人原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参保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审核无误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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