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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开小微企业可免征收13项行政事业收费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1-14 09:17:28

阅读:665

  近日,石市物价部门再次公开小微企业免征的13项行政收费。物价部门同时提醒,进企业收费的人员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若遇未按规定征收以上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人员,可拨打12358举报。

  免征的小微企业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可登录河青网(www.hbqnb.com)查询。

  国家免征小微企业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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