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1-08 16: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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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一章总则</p>
<p style="text-align: left">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r />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过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依法受委托的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br />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过错,视情节和损害程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br />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决定,市工商局法制科是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br />
第五条 追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br />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与行政执法过错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br />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二章</p>
<p style="text-align: left">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br />
(一)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br />
(二)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诉或者作较大变更的; <br />
(三)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赔偿程序,赔偿当事人损失的;<br />
(四)具体行政行为经权力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监察机关和上级机关认为有过错并决定纠正的;<br />
(五)行政机关发现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自己撤销或做较大变更造成一定后果的;<br />
(六)违法采取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br />
(七)超越职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br />
(八)受害当事人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br />
(九)应立案查处的案件故意压着不办的;<br />
(十)弄虚作假或为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的;<br />
(十一)丢失损坏案卷材料或故意抽换销毁档案材料的;<br />
(十二)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颁发以及不予答复的;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br />
(十三)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年检,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年检的;<br />
(十四)不认真调查核实造成注册注册事项虚假的;<br />
(十五)擅自受理、立案、查处或超越管辖权的;<br />
(十六)违反规定多收少收以及使用不规范,不合法收费凭证的;<br />
(十七)在行政执法中显失公正的;<br />
(十八)在行政执法中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br />
(十九)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br />
(二十)其他有过错的行政行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的划分</p>
<p style="text-align: left">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中,了承办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br />
第九条 审核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应该发现的而没有发现的,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br />
第十条 批准人不负责或故意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br />
第十一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执法过错,主要追究主持人的责任。<br />
第十二条 承办人在行政执法中弄虚作假,致使审核、批准人做出错误决定性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p>
<p style="text-align: left">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当根据检举、控告、判决书、复议决定书、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 的材料,在十日内立案 。<br />
第十四条 立案,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立案审批表》,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人签字批准。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br />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应如实向办案人员提供执法过错的情况。<br />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讨论决定。<br />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执法过错的事实确凿;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处理意见。<br />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结案审批表》,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制作《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书》。<br />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的,责成所在单位办理;对扣除资金的,由人事部门办理;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br />
第十九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在三十日内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给予答复。</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p>
<p style="text-align: left">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发生执法过错,依照政纪的规定追究责任;<br />
(一)批评教育;<br />
(二)做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的会议上做检查,扣除当月资金<br />
(三)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除三个月的资金;<br />
(四)责令停职检查,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除六个月的资金;<br />
(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扣除九个月的资金;<br />
(六)给予行政降级或降职处分,扣除全年的资金;<br />
(七)撤销行政职务或开除留用察看,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扣除全年资金;<br />
(八)辞退或开除公职<br />
(九)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br />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依照如下规定进行追究:<br />
(一)因业务水平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情节和后果较轻,适用于第二十条第一、二项;<br />
(二)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情节和后果较轻,适用于第二十条第三、四项<br />
(三)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和后果轻重,适用于第二十条第五、六项;<br />
(四)因索贿受贿、循私枉法、玩忽职守造成执法过错,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适用于第二十七条第七、八、<br />
第二十二条 行政赔偿案件,应根据情节,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br />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立案追究的,而不立案或对过错责任人包庇袒护的,按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追究领导人的责任。<br />
第二十四条 本年度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人员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各基层单位凡发生较严重执法过错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br />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过错人没有过任命权的,建议原任命机关按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六章 附则</p>
<p style="text-align: left">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br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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