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地沟油” 四主犯分别获刑15年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1-05 09:01:28
阅读:59311月2日,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关注的被告人魏善民等生产销售“地沟油”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0万元。本案其他5名被告人也被判刑。
生产销售地沟油事情败露找人做假证
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聚银(现在逃)、陈步高、刘计林均为邢台南和县人,5人合伙投资,于去年4月与邢台宏瑞达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之后开始生产食用油。
2011年4月至6月期间,由陈步高和郑双廷、魏善民联系,非法从河北博野县、大名县、任县、邯郸市、藁城市以及山东省冠县、枣庄市、武城县、莘县购进鸡汤油或饲料用动物毛油后,对这些劣质动物油脂进行加工,生产“鸡色拉油”约240吨,并以每吨8500元至8650元的价格销售至河北、河南、山西、山东等地。
据统计,此间,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武红林、武超飞、白建立共销售“鸡色拉油”238.6吨,销售总金额205.4331万元。
后事情败露,在南和县公安局对魏善民采取强制措施后,白建立为逃避法律制裁,通过房鲁朋找到李秀娟,让李秀娟经营的山东某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为其出具假证明,并在该公司的账目上做假账,来证实白建立将10.04吨不合格食用油卖给了该公司,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房鲁朋和李秀娟好处费20000元。被利益蒙蔽双眼的李秀娟当即答应下来,并配合白建立制造了伪证。
违法团伙被处置四主犯分别获刑15年
经审理,南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武红林、武超飞、白建立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被告人白建立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房鲁朋、李秀娟构成伪证罪。
最终,依据刑法规定,南和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红林、武超飞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作证罪对被告人白建立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伪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房鲁朋、李秀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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