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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河北省出台救助新规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1-03 10:54:33

阅读:783

  为了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保障重性精神病人得到有效的救治,记者昨日(11月2日)从河北省卫生厅获悉,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将对重性精神病医疗救治付费方式进行调整,新农合参合重性精神病人住院由原来实行的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变更为今后按床日付费。

  据悉,去年9月份,我省开展了重性精神病医疗救治试点工作,参加新农合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没有超过最高限额的,新农合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其住院最高限额付费标准为:省级11000元(合并MECT即改良电痉挛治疗14000元),市级10000元(合并MECT12000元)。据介绍,这一政策使重性精神病参合患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有效地减轻了患者经济负担。

  但在医疗救治中,由于重性精神病患者病情复杂,个体差异大,病情轻重程度不一,部分患者需要较长时间住院治疗,才能控制急性病情达到出院标准。为更好地保证对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质量,切实减轻患者的疾病痛苦和经济负担,河北省卫生厅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新农合参合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的规定变更为按床日付费。

  根据新的付费方式,确诊为重性精神病(急性期)的参合农民,到省卫生厅确定的省、市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补偿待遇(每年仅限于救助1次)。新农合按床日付费标准支付70%,参合患者自付30%,超过床日付费标准的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病人到非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病人年度内再次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规定补偿。

  省卫生厅要求,重性精神病住院救治最长时限为120天。对于重性精神病试点病种、救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及实施程序等,仍按省卫生厅《开展提高重性精神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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