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市交通事故定损费万元封顶11月1日起执行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0-27 13:39:30
阅读:766近日,河北省衡水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费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1月1日起,衡水市交通事故定损收费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每起事故评估鉴证收费总额不得高于10000元。
按照《通知》要求,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按损失评估、鉴证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收费标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3%,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收费费率2%,30万元以上收费费率1%。收费起点为200元(涉及非机动车辆的为100元),每起事故评估鉴证收费总额最高为10000元。
《通知》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执业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保险公估机构,以及外地来冀执业的相应机构,提供交通事故车辆及相关物品损失评估、鉴证服务,收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标准中包含了现场勘验交通费、损失部位简易拆检及损坏程度判定等费用,评估、鉴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收费。
交通事故车辆需经专业机构拆解方可评估鉴证的,评估鉴证机构应事前告知委托人需拆解的部位及费用,并经委托人同意,拆解费用由委托人负担。违规将依法予以处罚。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规实施处罚。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超出收费标准的、收费限额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等等。
衡水市物价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如发现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举报,物价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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