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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关于损害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问责规定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0-19 09:25:10

阅读:1304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相关要求,省纪委、省监察厅昨日(10月18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党委系统被明确纳入两个《暂行规定》的问责体系。

  《暂行规定》为我省首次颁布

  据悉,这两个《暂行规定》是我省明确针对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颁布的第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问责规定,它把现有法律监督、纪律监督与问责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了统一规范的责任追究依据和标准。

  河北省监察厅厅长马玉蝉在昨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两个《暂行规定》明确地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使问责的范围覆盖到政府和党委两个系统,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责任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

  161种情形纳入问责范围

  记者了解到,两个《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对损害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原则和要求,并逐条逐项分析研究,详细确定问责事项。

  改善发展环境中围绕着力改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硬件环境等重点内容,对应地列举了在决策、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应当问责的90种具体情形。

  改善生态环境中围绕加快结构调整、深化综合整治、搞好流域治理、建设绿色生态系统、强化风险防范等重点内容和“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千家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6项重点工程,对应地将71种具体情形纳入问责范围,作为问责事项予以追究。

  据悉,在问责方式上,行政处罚、党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相衔接,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问责

  省纪委、省监察厅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两个《暂行规定》,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损害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敢于问责、善于问责、真正问责,不论涉及到哪个部门、哪名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允许害群之马败坏整个干部队伍形象、影响全省科学发展大局。

  对职责履行不到位、出现问题不处理,以及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损害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问题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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