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暂行规定》对161种具体情形实行问责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0-19 09:25:07
阅读:1172在行政管理中吃拿卡要或者向管理对象报销费用、在行政处罚中私分罚没财物、在行政检查中非法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按照我省新出台的《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这些行为都将被问责。
记者了解到,两个《暂行规定》对各级机关在行政执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管理等过程中的161种具体情形实行问责制。
问责情形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按照《暂行规定》,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对已明令取消了的收费项目或已降低了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坐支征收款项等情形将被问责。
截留、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行政处罚在百姓生活中比较多见,《暂行规定》明确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擅自设立处罚项目、自定罚款标准或者扩大罚款范围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截留、挪用、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不使用法定票据或罚款不开票、不据实开票的;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情形的应当问责。
向企业摊派钱物、索取赞助
在行政管理中,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吃拿卡要或者向管理对象报销费用,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他人、亲友或家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向企业摊派钱物、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等情形将被问责。
跨地段、跨行业实施检查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无法定依据、具体理由、具体事项实施检查的;违反检查审批制度,擅自实施检查的;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说明原因实施检查的;超出职责范围和执法权限,跨地段、跨行业实施检查的;检查中采取非法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或者查封、划拨企业财产、资金和冻结银行账户的;以检查为名,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在公路上擅自设立检查站(卡)、收费站(卡)的。
环境监测中弄虚作假
在生态与环境管理和生产经营中,工作人员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产、关闭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不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隐瞒不报或者与被检查单位串通,妨碍上级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等情形将被问责。
问责方式
情节严重的将被辞退
《暂行规定》明确,根据被问责事项的情节轻重确定了十种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停职检查;待岗培训;调离岗位;引咎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解聘或辞退十种。
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问责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对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将被从重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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