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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下月试点新农合“即时结报”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10-19 09:23:35

阅读:1049

  涉及六家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记者昨天从河北省卫生厅获悉,加快推进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我省决定从11月1日起,6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石家庄市、邯郸市所辖的10个县(市)开展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即时结报试点工作。

  河北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即时结报有利于方便参合农村居民域外就医及时报销医药费用;有利于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同时,还有利于防范不法分子骗取新农合基金,对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有着重要作用。

  “即时结报”试点范围如下: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省儿童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开展试点的县(市):石家庄市所辖的藁城市、鹿泉市;邯郸市所辖的邯郸县、磁县、临漳县、魏县、武安市、邱县、曲周县、广平县。

  流程和结算方式

  参合农村居民到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首先在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审批备案手续,由经办机构在县级系统中作出转诊标志,上传到省新农合转诊平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时首先要通过转诊平台查询转诊备案信息。有转诊备案信息的参合患者入院时,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患者的身份认证信息返回县级系统。

  患者出院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要将住院登记信息和费用明细上传,通过省级转诊平台传送到县级信息系统,由县级信息系统根据本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自动结算,并将结算补偿结果返回省级转诊平台。接诊医院从转诊平台获取结算补偿信息,并根据结算结果垫付参合患者的补偿费用,患者只交纳自费部分,实现出院即时结报。对没有转诊备案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垫付补偿费用,由参合患者全额交费,而后回本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当地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工作制度和程序

  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要求,开展即时结报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即时结报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指定科室或专人负责即时结报经办业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明显场所公示服务承诺,参合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医药费用补偿程序。开设新农合即时结报窗口,为住院参合患者提供费用结算和补偿服务。住院参合患者补偿报销的医药费用,必须由本人或其家属在相应凭证和表格的“领款人”栏内签字。

  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资金的结算与拨付

  开展即时结报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相关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送上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出院补偿登记汇总表》、《河北省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救治申请审批表》、《河北省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及相应患者的出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收费凭证(原件)及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收到报送资料后的30天内完成资料审核,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天内完成复核,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资金汇至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定点医疗机构收到汇款后应于10日内给拨款的财政部门,开具由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河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资金收款收据。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的补偿结算

  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重大疾病救治病种的适用对象和适应症,严格执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定额或最高限额付费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疾病医疗救治的补偿规定,垫付新农合补偿费用。对超过定额或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一律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让参合患者支付超定额或最高限额医疗费用的,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在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资金中予以扣除,返还患者同时注销相应的收费凭证。

  文/记者王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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