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增减建设用地挂钩试点 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09-21 16:27:26
阅读:713近日,《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出台,规定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开展试点。
增减挂钩接受农民监督
《办法》规定,增减挂钩项目区建新,要首先满足农民新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为农村预留非农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就近转移就业。为农村预留的非农产业发展用地,不得低于扣除农民新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后项目区建新面积的10%。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涉及的新村选址、农民住房建设规划、土地互换和利用、旧房拆迁、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听证、论证结果要经参加听证、论证的农民确认。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批准后,要将项目区名称位置、规模范围、农民安置、收益分配等,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同时在项目区涉及的村庄上墙公示(公告)。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将项目区实施情况、资金安排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告),保障农民知情权,接受社会和项目区农民监督。
收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
《办法》强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把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作为根本要求,坚决防止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的倾向。增减挂钩指标收益要全部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按照建新与拆旧相对应的原则设置项目区,合理确定拆旧建新规模和比例。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严禁擅自扩大增减挂钩规模。增减挂钩指标按项目区进行封闭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的面积归还。从项目区批准实施至完成拆旧复垦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一年不开工,批准失效
《办法》规定,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准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存在侵害农民权益、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擅自作出调整、未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等问题的,暂停该县(市、区)挂钩试点工作,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取消试点资格;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规模或将批准用于安置农民的住宅用地擅自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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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项目要征得农民同意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补平衡”规定,确保全省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补充耕地项目要尊重农民意愿,事先征得农民同意,整个过程要让农民知情、参与,主动接受农民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各设区市要认真落实以补定占制度,将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补充耕地任务落实情况挂钩。自2013年起,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下达各设区市的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不超过该市当年末补充耕地储备量。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勘查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须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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