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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进河北信息化发展 泄露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09-13 09:35:04

阅读:979

  信息化在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在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和两次审议修改之后已日趋成熟———

  “条例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很成熟,建议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9月1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将《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提交即将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部历经7年起草修改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有望改变我省信息化发展水平在全国滞后的局面,助推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建设。

  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

  据有关资料,目前,我省大部分县(市、区)都没有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一些地方政府虽然设立了专项资金,但数量较少。

  在条例草案起草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作为沿海省份、环渤海区域的核心,我省信息化发展水平在全国仅处于第18位,在11个沿海省市中排名倒数第二。靠常规发展模式和传统的思维方式,难以实现跨越式发展和赶超,必须强化政府的作用,特别要加强资金投入,从立法上规定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

  有关部门则认为,现在各种专项资金设立过多,而一些地方政府财力紧张,不应在立法上作出硬性规定。

  经过一番争论,立法部门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如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泄露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

  前不久,省会的成先生刚拿到新房的钥匙,一些装修公司、家具公司就纷纷向他打电话或发短信询问装修事宜。“有时一天接20多个陌生电话,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当他经询问得知是开发商把自己的电话信息透露出去之后,便去找开发商,无奈开发商并不承认。“如何从立法上制止当前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也是本次立法的关注点之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说,有人建议对违法者施以重罚,如有的建议对泄露个人信息的单位罚款一百万元以上等。有人则认为,治理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工程,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仅靠重罚并不一定解决问题。

  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尽到告知义务,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为加强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他人信息的处罚,条例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公开不及时要问责

  邢台市的杨律师由于工作需要,经常浏览一些法院网站。他发现一些法院的网站已开通多年,但在裁判文书一栏中却依然是个空白,有的虽有内容,却是去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法院的裁判文书只要是不涉及保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都应及时公布,为什么这些法院竟可以不执行这一规定呢?”“当前,一些国家机关信息不公开、晚公开的确不是个别现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刘永青说,有的政府网站主页还是多年前的老面孔,有的信息公布不及时。

  为从立法上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国家机关、有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更新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条例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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