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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3·15维权案例之九】啤酒瓶爆炸伤人受害者获得赔偿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03-15 16:45:21

阅读:2747
     2010年7月5日下午6点左右,消费者孟某在自家饮用某品牌啤酒时,啤酒瓶发生爆炸,造成左眼失明,在唐山眼科医院治疗九天,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出院后经与被投诉方(该啤酒生产厂家)协商未果,于2010年8月4日投诉于我会,要求赔偿本人误工费100800元、家属误工费10000元、前期住院治疗费70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后期治疗费50000元后期营养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伤残补助费80000元,合计385800元,我会及时审查了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与被投诉方联系。 <div>    经查明:一、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GB4544-1996),  该啤酒瓶没有“B”字标识,为禁用啤酒瓶。</div> <div>    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主持双方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由被投诉方一次性补偿给投诉方医疗费8929.6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9450元、后期治疗费25000元、误工费19200元、陪护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伤残赔偿金57803.04元,合计157382.64元的调解协议,并即时结清,此起案件是自我会成立以来,赔偿消费者金额最高的一起投诉案件。</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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