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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出台农村新民居建设审批办法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1-12-31 06:56:26

阅读:1691

    迁安信息港消息:近日,迁安市为有效规范新民居建设审批与管理,促进新民居建设工作科学有序、依法依规展开,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专门出台了《迁安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农村新民居建设审批执行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为新民居建设联合审批机关,新民居建设只有取得审批机关联合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具体来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调整以及农民建房资格审批,市环保局负责农村新民居居住环境质量控制,市规划局负责确定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技术要求,市建设局负责施工相关的工程图纸设计以及建设质量管理。

    新民居建设审批程序按照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顺序进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新民居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要求、新民居建设占地面积核定及农民建房资格审查;市环保局负责审核新民居周边是否存在污染企业、尾矿库以及其他影响新民居居住环境的因素,提出环境控制要求;市建设局负责审核新民居建设相关工程图纸设计;市规划局负责审核新民居建设选址是否符合城乡统筹布局及村庄迁建撤并规划要求,新民居建筑样式、建筑控制数据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中确定的规划技术条件,并作出是否列入新民居建设计划的综合审批意见。

    新民居建设完成审批后,各镇乡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条件组织实施,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要积极进行督导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新民居建设联合验收程序。

    农村新民居建设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建设幸福家园的重要载体,是转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

    《办法》特别规定,农村新民居建设要严格执行规划先行、无规划不审批制度。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符合经依法审批的村庄规划,否则不得进行建设,以确保新民居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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