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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野鸡坨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1-12-31 00:37:27

阅读:2433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

   为保证我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的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影响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2.2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3坚持快速反应、及时有效的原则。及时收集和掌握气象信息,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3适用范围

我镇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野鸡坨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野鸡坨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是在野鸡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全镇气象灾害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处置工作。

 2.1.2 野鸡坨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镇人民政府分管主任担任,成员有野鸡坨镇所辖镇直机关和各所站。

 2.1.3办公室

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文化宣传站,办公室主任由宣传站站长担任。

2.2主要职责

 2.2.1 镇气象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配合镇党委政府指挥和组织协调全镇特大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镇重大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决定启动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村气象灾害信息员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2.2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气象灾害的损失和影响作出评估,为镇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镇气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检测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通过气象信息监测、气象灾害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气象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3.1.1 常规气象信息监测与报告

充分利用镇政府气象预报预警平台,气象预报预警平台是监测和报告气象灾害信息的主要工具。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镇气象应急指挥部。

3.1.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告

镇所辖气象监测站点监测到有灾害天气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按规定将预报信息报告镇气象应急指挥部,并通报镇政府各有关部门。

 3.2预警

一旦发现气象灾害征兆或气象灾害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村气象主管人员迅速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镇气象应急指挥部。  

3.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3.3.1预警级别的确定

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根据气象灾害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3.3.2预警的发布

根据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预报的气象灾害强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级别分为: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发生气象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4.1.2 发生跨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要与相关地方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2 基本应急程序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镇气象应急指挥部,镇气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气象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3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后,事发地村委会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镇气象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镇气象应急指挥和镇应急办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镇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4.3.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4.3.2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4.3.3及时向镇气象应急指挥部、镇应急办、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4.3.4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4.3.5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4.3.6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4.4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镇应急办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镇应急办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并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处置情况。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6 应急通信方式

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

4.7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镇应急办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镇应急办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镇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6.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责任追究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或个人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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