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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迁安检察院为一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35000元!

原创 · 编辑: 2020-11-17 18:09:15

阅读:29727
    当最亲的家人,因为遭遇不幸而阴阳相隔,面对濒临“破碎”的家和迷茫的未来,悲伤的他们如何是好?
    11月13日上午,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务大厅举行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陆爱东亲手将35000元救助金送到被害人家属沈某某手中。握着沉甸甸地现金,沈某某几度哽咽落泪,感激之情难以言表,不善言辞的她只能不停地说“谢谢”“谢谢”,以表达对党和政府的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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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12日,沈某某的丈夫王某某被人杀害,罪犯一直逃逸在外,直到2019年7月才被抓捕归案,然而却不能给予被害人有效的赔偿。这无疑是给深陷痛苦中的沈某某及家人又一沉重打击。

     10年来由于突逢变故,家庭失去经济支撑,她本人身体状况非常不好,生活极度困难。了解到她的情况后,迁安检察院认为沈某某符合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并积极上报相关情况,经唐山市政法委、迁安市政法委批准,给予刑事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沈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35000元。

     罪犯虽得到应有的惩罚,但其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却难以抚平,凶犯无情,司法有爱。检察机关不仅惩处犯罪,更有司法关怀。每一起命案都是不该发生的人间惨剧,有时不能止步于办案,司法救助不仅需要各个部门检察人员的通力配合,也需要社会多方在不同岗位上。肩负起相同的社会责任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 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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