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迁安信息港
移动端

信息港APP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微信H5

WAP端

信息港APP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微信H5

WAP端

首页 > 资讯 > 正文

得不偿失!明知是赃物还购买,迁安一男子被拘留!

原创 · 编辑: 2020-11-04 16:44:27

阅读:15870

俗话说 贪小便宜吃大亏

有些人明知对方所卖物品不是来自正道

却依然购买 

觉得自己购买赃物和别人去偷盗是不同的

还抱有可以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

殊不知 这种情况依然触犯了法律

迁安市民张某某想低价购买一辆电动车,10月22日这天,辗转认识了迁安人刘某某,明知刘某某卖的电动车是偷盗而来,张某某仍以20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黑色速派奇电动车,拿到车后觉得质量不错,价钱也便宜。便在10月25日,又以100元的价格从刘某手中购买红色雷玛牌电动车一辆。

最终此事被警方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张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700元。

小编了解到,明知是赃物还购买,不仅会受到治安管理法的惩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能还有些人侥幸觉得,只有我自己知道,我矢口否认就行了,殊不知司法解释早就有相关的推定标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可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小编在这里提醒市民们,来路不明的“便宜货”切莫沾手,介绍买卖、收购赃物一样也是犯罪!遇到有人销售赃物时,不要贪图便宜而购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花钱“买”罪刑,发现销赃要及时报警。

 

迁安信息港原创资讯欢迎转载,转载敬请标明出处   爆料热线:0315-5678114

0条评论

评论

更多评论